证书颁发:
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对象:
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高级职员。
申报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员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员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经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